深圳有个做餐饮的老板老陈,在龙华开了家小面馆,起名“陈记腰花面”。店不大,就六张桌子,靠一道爆炒腰花在附近小有名气。
2024年,有食客拍了条短视频发到网上,火了。流量来了,生意翻了三倍。老陈高兴了没两个月,收到一封律师函——有人拿着“陈记腰花面”的商标注册证,要求他停止使用店名,赔偿8万,否则起诉。
老陈懵了:“我开店的时候,那个人还在打工,他凭什么告我?”
律师告诉他:法律不看谁先开店,看谁先注册商标。
一个真实案例,比律师函更扎心
四川自贡的“石沟大饭店”,老板王利好2003年开了家只有三张桌子的村社小馆。2017年因为一条朋友圈走红,2025年登上央视《舌尖上的中国》第四季,彻底火遍全国-1-3。
火了之后,王利好发现:自己用了二十年的“石沟大饭店”店名,被同市另一个餐饮从业者林某在2023年抢注了商标。更过分的是,对方连“王二哥石沟大饭店”也一并注册了——“王二哥”是王利好的外号,在纪录片和店招上都是公开信息-1-8。
林某的动机很清楚:蹭流量、傍名牌、搭便车。
王利好花了将近两年时间维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整理二十年经营凭证、媒体报道、纪录片片段。2026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抢注商标无效-1-3。2026年6月,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对林某恶意抢注行为处以警告及4000元罚款,这是自贡首例因恶意抢注商标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9。
王利好守住了品牌。但代价是两年时间、大量精力和一个差点被“偷走”的二十年老店。
为什么“我先用的”在法律上不管用
很多餐饮老板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这个店名我用了这么多年,当然是我的。
但商标权和“用久了”是两回事。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谁先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专用权就归谁-8。
《商标法》确实规定了“在先使用”抗辩: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6。
但这个“避风港”有三个硬门槛:必须证明在对方申请日之前就已使用;必须证明已经“有一定影响”;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用-6。
老陈的“陈记腰花面”在龙华开了三年,辐射范围就是周边几个小区。对方是2025年注册的商标,老陈能证明2022年就开店了,但“有一定影响”这个门槛,他过不去——没有媒体报道、没有行业奖项、没有跨区域的知名度证据。
福田法院审理的“金蜂”案中,社区蛋糕店老板也提出了同样的抗辩:“我开店的时间比他注册商标还早。”法院的回应是:在社区经营,没形成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的免责事由。
抢注者的“商业模式”
林某抢注“石沟大饭店”不是孤例。广东湛江的“肥娟小吃店”走红后,商标在2024年12月被抢注,申请日期正是“肥娟在网络上火起来的时候”-2。
抢注者的逻辑很清晰:谁火,抢谁。 抢注成本低——一个类别的官费只要270元;收益高——要么勒索“转让费”,要么直接“合法”使用你的品牌名开店。
更麻烦的是,抢注者往往就是同城同行。林某与“石沟大饭店”经营业态完全重合,地址相距不足5公里,明知品牌知名度仍恶意抢注-19。这种“知根知底”的抢注,比陌生人更难防。
餐饮老板该怎么做
第一,开店前先查商标。 上中国商标网,查你的店名在第43类(餐饮服务) 有没有被注册。如果有,换名字。别等店火了再查。
第二,开业前提交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的官费是270元/类,加上代理费,深圳市场价约1000-1500元。这笔钱,比你被抢注后打官司、换招牌、赔钱要便宜得多。
第三,留存使用证据。 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时间、带有日期的门店照片、外卖平台的订单记录、媒体报道——这些都是“在先使用”的证据。王利好能翻盘,靠的就是二十年的经营凭证和央视报道-1-3。
第四,被抢注了别放弃。 如果抢注商标还在公告期,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已经注册,可以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无效宣告王利好走的就是这条路,虽然花了两年,但品牌拿回来了。
老陈后来没有打官司。他花了6万块从抢注者手里“买回”了商标。签完转让协议那天,他跟我说了一句话:“我开店花了三万,买回自己的店名花了六万。早知道当初花一千块注册,哪有这些事。”
深圳的餐饮老板,别等火了才想商标。你火的那天,就是别人动手的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