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出所参考的两篇文章的链接(本文包含了两篇文章的内容):
继承在类中为何要进行, 在类定义时为何最好要附加上它, 若不附加又会产生怎样的情况呢?
1.使用之际, 碰到 class A 以及 class A() 这般的写法, 于 Py2 当中, 存在着概念层面以及功能上面的区别, 这区别分别被称作经典类(旧式类)old-style(-style) 跟新式类之分 new-style。2.历史原因, 在2.2以前, type并不统一, 在2.2统一到3这个阶段, 需要用class Foo()来申明新式类, 因为其所申明的新式类的type是 < type ‘type’ > , 不然的话, 生成的类的type就是 < type ‘’ > , 为何要继承类? 主要目的是便于统一操作当, 在3.X中已经默认继承类。
所以, 继承类的目的在于, 使亲自定义的类具备更多的属性, 从而能够加以使用。当然, 要是用不着, 不进行类的继承也是可行的。
中继承类是为了和保持一致,中自动继承了类。
中需要写为如下形式才可以继承类。
def class(object):中写为如下两种形式都是不能继承类的,也就是说是等价的。
def class: def class():